澎湖環境教育

113年環境教育時數提報與環境教育資源介紹手冊

2024/06/03

  依據「環境教育法」第19條規定,機關、公營事業機構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,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,推展環境教育,所有員工、教師、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。另依據「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」第3條規定,提報單位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,並得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,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,提報次年度環境教育計畫;至遲應於當年度環境教育計畫執行前提報。

  為利本縣轄內機關、公營事業機構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,於提報、規劃及執行環境教育計畫更順利,計畫、成果提報過程減少錯誤,特訂本縣113年度環境教育時數提報與環境教育資源介紹手冊,提供本縣境內教育資源,包括場域、課程、師資等,以及說明歷年計畫或成果提報常見問題,以提昇本縣環境教育業務成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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