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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7年7月1 日起管制販賣含塑膠微粒產品

2018/06/30
  • 環保署訂定相關規定,自107年7月1日起,不得販賣含塑膠微粒的洗髮精、洗面乳、沐浴乳、香皂、磨砂膏、牙膏等6大類產品,請販賣業及早向上游廠商確認商品是否含有塑膠微粒。如經查獲違法販賣時,將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,六千元以下之罰鍰,且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販賣、製造及輸入業下架、回收或退運。 

    澎湖縣環保局提醒,民眾於選購前述6大類產品時,如產品外觀廣告有宣稱去角質、淨化毛孔及深層清潔功能,或使用含柔珠或微粒等用詞,請檢視產品全成分的標示內容,倘若出現聚乙烯Polyethylene (PE)、聚丙烯Polypropylene (PP)、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(PET)、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olymethyl Methacrylate(PMMA)、尼龍Nylon…等疑似添加塑膠微粒的商品資訊,可以提供環保局進行後續稽查、檢驗作業,共同為維護海洋環境盡一分心力。
  • (新聞來源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:https://www.phepb.gov.tw/home.jsp?id=52&act=view&dataserno=10706260011